(2017)鄂0625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448号原告:黄某。被告:李某。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周 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时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