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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448号原告:黄某。被告:李某。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周 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时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