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烟台宝龙体育置业有限公司海阳雅乐轩酒店与青岛温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宝龙体育置业有限公司海阳雅乐轩酒店,青岛温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324号原告烟台宝龙体育置业有限公司海阳雅乐轩酒店,住所地海阳市海滨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许华琳。被告青岛温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红山峡支路28号402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宝龙体育置业有限公司海阳雅乐轩酒店与被告青岛温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宝龙体育置业有限公司海阳雅乐轩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烟台宝龙体育置业有限公司海阳雅乐轩酒店负担。审判员 辛双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俊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