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7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支行、刘利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支行,刘利军,陈明,李艳明,何利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7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支行,住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236、238号仁和世家售楼部负责人:杨菊英,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利军,男,1975年3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陈明,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李艳明,男,1969年2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被执行人:何利芬,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利军、陈明、李艳明、何利芬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利军、陈明、李艳明、何利芬的银行存款110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福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