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国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530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祥,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5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1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祥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9日晚,被告人李国祥在福清市龙田镇泰禾小区旁“皇家一号KTV”饮酒后,无证驾驶一部无牌二轮助力车前往福清市龙田镇上一村,途经龙田镇上薛村岭头顶路段时,碰撞何虎停放在路边的A881BX号小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李国祥轻微受伤的损害后果。经检验,被告人李国祥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13.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李国祥与何虎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车辆维修费人民币3500元。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李国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国祥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国祥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国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国祥主动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祥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国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韵歆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