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与刘信昌、王小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刘信昌,王小雪,李秀梅,刘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2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地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马郁葱,任该行行长。被告:刘信昌,男,59岁,1957年12月7日,地址:镇平县。被告:王小雪,女,46岁,1971年3月21日,地址:镇平县。被告:李秀梅,女,39岁,1978年2月15日,地址:镇平县。被告:刘永,男,41岁,1976年2月24日,地址:镇平县。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刘信昌、王小雪、李秀梅、刘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照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中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