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82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石佛水利管理处与代文家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石佛水利管理处,代文家,王秀兰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2794号原告大石桥市石佛水利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崔勇,处长。委托代理人王威扬,系大石桥市司法局沟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文家,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秀兰,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石桥市石佛水利管理处诉被告代文家、王秀兰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石桥市石佛水利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广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书记员  刘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