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格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苏强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力源强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格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京苏强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力源强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023号原告:上海格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333号414室。法定代表人:卞和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南京苏强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机场路19号。被告:南京力源强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机场路19号。原告上海格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苏强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力源强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格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格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上海格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简恩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查全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