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0执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县支行、崔英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县支行,崔英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0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振兴路130号,负责人许海英,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崔英全,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地址邯郸市丛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邱县人民法院(2015)邱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崔英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英全履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370701.7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崔英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崔英全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崔英全所有的位于邯郸市丛台区北仓路669号荣盛锦绣花苑XXX房产一套,邯房权证国字第××号。二、被执行人崔英全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崔英全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崔英全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牛文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