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威海市中心医院与韩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中心医院,韩星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592号原告:威海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法定代表人:丛海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霞,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燕飞,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星。原告威海市中心医院与被告韩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威海市中心医院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市中心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威海市中心医院负担。审判员 李婉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燕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