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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威海市中心医院与韩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中心医院,韩星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592号原告:威海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法定代表人:丛海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霞,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燕飞,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星。原告威海市中心医院与被告韩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威海市中心医院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市中心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威海市中心医院负担。审判员  李婉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燕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