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景才故意伤害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0283刑申1号杨景才:你因杨景才故意伤害罪,对本院(2016)吉0283刑初505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称:1、本案量刑没有把被告人在“睡觉中”遭到攻击的过程中,“正在睡觉”考虑到量刑的重要环节,因为一个正在睡觉的人是不会有任何攻击他人动机的,所以我不是故意伤害,我要求申诉无罪。2、申请法官到现场还原一下当时的情景,在进行判决才能准确的量刑。因为公安机关索取的口供没有把事态的发展经过全部体现出来,公安的部分口供的记录有侧重,不全面。只有法官到现场才能真实还原当时的真实情节。3、事发后我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当时我是去报案,公安机关说对方先报了案,当时给我定的是投案自首,这个我不服。因为综合所有证人证言可以看出,我应该是正当防卫。刑法规定:一个人人身和生命遭到攻击,有危险时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对方举起了大石头砸向我头部,我又无处可躲时,才造成的后果,这个要不是正当防卫,哪里还有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了,所以我要申诉无罪。本院定于2017年4月12日对该案进行听证,你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听证。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后认为,原判决认定杨景才犯故意伤害罪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杨景才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综上,你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舒兰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