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范孟辉与陈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孟辉,陈涛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初283号原告:范孟辉,男,汉族,1962年9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巨鹿县人,农民,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程路广,临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陈涛,男,汉族,1988年2月28日出生,临城县人,农民,现住本村。原告范孟辉与被告陈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范孟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孟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孟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孟辉负担。审判员 刘雪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申同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