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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韦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京02刑终244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某,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4日被羁押,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О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京0106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韦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韦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某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韦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刑初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 波 审  判  员   易大庆 审  判  员   常 燕 二О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夏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