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能合、高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能合,高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16号申请执行人赵能合。被执行人高玉伟。赵能合申请执行高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3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能合于2017年0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292725.24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玉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能合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高玉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5执1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高玉伟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能合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军审判员 王建勋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誉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