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5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章林、张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章林,张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5刑初9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章林,男,1991年11月10日生于云南省彝良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因犯抢劫罪,2009年7月15日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县看守所。被告人张荣,男,1991年12月25日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因犯盗窃罪,2010年6月被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2011年5月被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又因盗窃,2012年3月被江西省上饶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2月26日解除劳动教养;因犯抢劫、盗窃罪,2013年7月30日被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6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未羁押,当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县看守所。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以高县检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章林、张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艳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章林、张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章林、张荣在高县嘉乐镇,由张荣望风,李章林进入店内,先后从叶某五金建材装饰门市、黄某副食店门市、古某手机店门市共盗走现金3,500余元;次日凌晨,李章林、张荣又到高县来复镇张某手机店门市,从店内盗走现金300余元和共价值4,298元的两部手机;之后,李章林、张荣在高县来复镇胡某摩托车销售店门市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二被告人逃离现场时,李章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张荣逃离现场后,将盗得的两个手机销赃获款1,800元。2017年2月20日,张荣到公安机关投案。指控认定被告人李章林、张荣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章林有前科,被告人张荣系累犯,被告人张荣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从李章林处扣押的579元退赔给被害人张某。被告人李章林犯抢劫罪时系未成年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章林、张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说明、归案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领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章林、张荣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章林犯前罪时,系未成年人,在本案中,不构成累犯;其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荣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章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张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勇刚人民陪审员  严巨书人民陪审员  钟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李丽霞书 记 员  蒲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