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2617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俊,女,1993年2月10日出生于甘肃省榆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榆中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2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俊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小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俊在兰州市城关区安定门外宝苑快捷酒店8201房间内,趁卢保定熟睡之机,窃取卢保定随身携带的钱包内现金人民币共计40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被告人杨俊退还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俊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杨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杨俊在兰州市城关区安定门外宝苑快捷酒店8201房间内,趁被害人卢保定熟睡之机,窃得卢保定钱包内现金人民币40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被告人杨俊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指认照片,被害人卢保定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扣押、发还清单,谅解书,短信记录,辨认笔录,案件来源,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杨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俊无视刑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俊自愿认罪且已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腾霄琼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世丽????????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