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民初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科勒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科勒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3752号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张田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073682。法定代表人:岳可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学利,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国,男,1983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淄博科勒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蒙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95343671X。法定代表人:HerbertvKohlerJR,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军,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科勒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玉华审 判 员 李江贤人民陪审员 成方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