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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谢德举、谢宣景等与陈佳兴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举,谢宣景,谢树兵,谢树军,谢林丽,陈佳兴,王书燕,安阳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783号原告谢德举,男,45岁,1971年12月9日,地址:安阳县。原告谢宣景,男,70岁,1946年9月10日,地址:安阳县。原告谢树兵,男,35岁,1981年9月25日,地址:安阳县。原告谢树军,男,42岁,1974年11月12日,地址:安阳县。原告谢林丽,女,29岁,1987年8月14日,地址:安阳县。被告陈佳兴,男,1993年5月2日生,地址:安阳县。被告王书燕,女,1986年8月22日,地址:安阳县。被告安阳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安楚路计划生育服务站。法定代表人梁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德举、谢宣景、谢树兵、谢树军、谢林丽与被告陈佳兴、王书燕、安阳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德举、谢宣景、谢树兵、谢树军、谢林丽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德举、谢宣景、谢树兵、谢树军、谢林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德举、谢宣景、谢树兵、谢树军、谢林丽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