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重庆江都将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傅家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傅家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B幢2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34004G。法定代表人:谢华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家海,男,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上诉人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傅家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民初6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都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武隆映像芙蓉一期工程劳务纠纷,在涉案工程所在地管辖更合适,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傅家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都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9万元。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江都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B幢24-8,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江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