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7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赖少源与陈星志庄冬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少源,陈星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086号申请人:赖少源,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响坤,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星志,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赖少源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星志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中心城某区某花园A栋商铺B104的房产、深圳市龙岗中心城某区某花园A栋商铺B106的房产、深圳市龙岗中心城某区某花园A栋商铺B107的房产、深圳市龙岗中心城某区某花园A栋商铺B108的房产、深圳市龙岗中心城某区某花园A栋商铺B109的房产、深圳市龙岗中心城某区某花园A栋商铺B110的房产、深圳市龙岗中心城某区某花园A栋商铺B120的房产。2017年4月19日,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赖少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星志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中心城某区某花园A栋商铺B104的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陈星志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中心城某区某花园A栋商铺B106的房产;三、查封被申请人陈星志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中心城某区某花园A栋商铺B107的房产;四、查封被申请人陈星志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中心城某区某花园A栋商铺B108的房产;五、查封被申请人陈星志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中心城某区某花园A栋商铺B109的房产;六、查封被申请人陈星志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中心城某区某花园A栋商铺B110的房产;七、查封被申请人陈星志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中心城某区某花园A栋商铺B120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美华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人民陪审员 肖翔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