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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恢372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尚树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尚树让,方旭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恢372号之八申请人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驻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尚树让,男,汉族。被执行人方旭敏,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方旭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旭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方旭敏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山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