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阳西县织篢镇金钩村委会朱日篢村经济合作社与梁德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织篢镇金钩村委会朱日篢村经济合作社,梁德建,徐其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593号原告:阳西县织篢镇金钩村委会朱日篢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阳西县织篢镇金钩村委会。负责人:黄瑞日。委托代理人:陈光全,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德建,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第三人:徐其访(别名:徐东访),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西县织篢镇金钩村委会朱日篢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梁德建、第三人徐其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阳西县织篢镇金钩村委会朱日篢村经济合作社逾期没有按本院作出的《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要求预交本案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简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