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69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6年1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南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慧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412××)至中山市小榄镇××号对开路段处,碰撞被害人伍某1驾驶的粤T××号小型轿车(搭载温某霞)肇事,事故造成被告人张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人张某在小榄陈星海医院治疗时被公安人员查获(未羁押)。同年3月20日,被告人张某经公安人员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经鉴定,被告人张某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9.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伍某1损失人民币1200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伍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血液样本送检说明、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谅解书、医疗诊断报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作出赔偿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张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宏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巫斯霞黄雪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