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执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2827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2827号申请人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黄海大道西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89748685。法定代表人杨立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北二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77444145W。法定代表人王兴云,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威公司)申请执行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4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上德公司应给付亚威公司货款16078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9961元。因上德公司未能按期给付,亚威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690164.2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查明:上德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上德公司对内蒙古乌兰察布电业局、呼和浩特供电局有到期债权,本院裁定冻结了该债权,到期后乌兰察布电业局按照本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履行了1350363.86元,呼和浩特供电局履行了172475元。本案共执行到1522838.86元。现已将被执行人上德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亚威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上德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亚威公司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上德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亚威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 判 长 毛国彬代理审判员 凌世林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子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