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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黄群才与黄文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群才,黄文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468号原告黄群才,男,生于1953年10月11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黄文学,男,生于1963年4月8日,汉族,商水县。原告黄群才与被告黄文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群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发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