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黄群才与黄文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群才,黄文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468号原告黄群才,男,生于1953年10月11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黄文学,男,生于1963年4月8日,汉族,商水县。原告黄群才与被告黄文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群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发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