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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冯克果、田洪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克果,田洪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冯克果。被执行人田洪业。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91民初68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4月14日扣押了被执行人田洪业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的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田洪业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洪业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的轻型厢式货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春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