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容桃与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容桃,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543号原告朱容桃。被告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路778号。法定代表人夏大斌,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容桃诉被告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容桃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容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容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62元,由被告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惠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