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湖南屈原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李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屈原酒业有限公司,湖南汨特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厚献,李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6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屈原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范家园茶叶示范场S201线西侧。法定代表人何伟雄,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汨特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工业园龙舟南路。法定代表人李厚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厚献,男,196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友谊河北路窑洲社区。被执行人李真,男,198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友谊河北路窑洲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屈原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汨特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厚献、李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汨特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以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湘0681破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被执行人湖南汨特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6)湘0681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林海审判员 周 志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