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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忠志与郑主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志,郑主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550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志,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郑主明,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该社。申请执行人王忠志与被执行人郑主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3月10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忠志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主明于2017年4月19日将案件款5000元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当日向本院出具放弃对迟延履行利息执行的证明。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