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许莲莲与被告谢明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莲莲,谢明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574号原告许莲莲,女,汉族,于1980年4月13日生,住汤原县汤原镇。被告谢明佳,男,汉族,于1980年1月14日生,现住汤原县汤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莲莲与被告谢明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莲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莲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莲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书记员 包琼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