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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许莲莲与被告谢明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莲莲,谢明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574号原告许莲莲,女,汉族,于1980年4月13日生,住汤原县汤原镇。被告谢明佳,男,汉族,于1980年1月14日生,现住汤原县汤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莲莲与被告谢明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莲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莲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莲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书记员  包琼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