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行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良盛与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春县人民政府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盛,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春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83行初241号原告李良盛,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永春县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25345160907Q。法定代表人郑孝坡,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颜生贤,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新瑜,福建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春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永春县桃城衙口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00385046-5。法定代表人庄永智,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郑立平,该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群生,福建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盛诉被告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春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良盛负担。审 判 长 王碧莲审 判 员 张春水人民陪审员 林复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慧速 录 员 叶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