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执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2557秦亮与周全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亮,周全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2执2557号申请执行人:秦亮,男,1991年6月29日生。被执行人:周全妹,女,1962年12月14日生。秦亮与周全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苏0402民初33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周全妹向原告秦亮归还借款本金3100元。该款于2016年8、9月底前各归还1000元,剩余1100元于2016年10月底前还清。若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秦亮可按全部本金3100元就未履行部分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由秦亮预交),由秦亮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周全妹名下的退休金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9日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 涌审 判 员 王 巍代理审判员 周 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小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