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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奔波与蒋进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奔波,蒋进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780号原告:张奔波,男,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告:蒋进进,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奔波与被告蒋进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奔波承担。审 判 长  刘燕燕人民陪审员  叶春录人民陪审员  陈齐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英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