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奔波与蒋进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奔波,蒋进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780号原告:张奔波,男,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告:蒋进进,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奔波与被告蒋进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奔波承担。审 判 长 刘燕燕人民陪审员 叶春录人民陪审员 陈齐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英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