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松华、王松玲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松华,王松玲,王松祥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9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松华,女,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延庆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松玲,女,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延庆县。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新颖,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松祥,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上诉人王松华、王松玲因与被上诉人王松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0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王松华、王松玲在向一审法院起诉时明确有两方原审被告,分别为王松祥与怀来县东花园镇羊儿岭村村民委员会,且对怀来县东花园镇羊儿岭村村民委员会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且未对王松华、王松玲对怀来县东花园镇羊儿岭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0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松华、王松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瑞云代理审判员 闫 格代理审判员 宋凯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