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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何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何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民初587号原告:陈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何某1,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何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医疗费、教育费双方各承担一半;3、被告偿还夫妻共同债务50%即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0年5月份与被告认识,××××年××月××日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孩子何某2于××××年××月××日出生。从原告认识被告开始,就知道被告偶有吸食毒品的习惯,被告也多次解释其吸食的毒品只是心瘾,没有毒痛性,容易戒除,并一再发誓婚后不会再碰毒品,由于原告当时对毒品危害的认知不多,多次相信被告。婚后,被告不但没有戒除毒品,并且变本加厉,数次在原告面前吸食毒品,导致被告人经常出现神志不清,日常情绪也变得暴躁和不稳定。加上被告酒瘾严重,原、被告双方经常因此日夜争吵,原告当时已提出离婚,但由于原告当时已怀孕,被告也继续多次发誓会改过,并孩子出生后不会再碰毒品,考虑各方面情况,所以原告一直未有硬性采取离婚措施。儿子出生后,被告仍死不悔改,事情闹得越来越大,被告吸食毒品行为越来越大胆,被告母亲、亲戚朋友对被告多次劝说无效,也尝试对被告进行半年软禁,被告仍无法戒除毒瘾。原告多次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已无法再忍受这种惶恐不得终日,天天过着提心吊胆和被告日夜争吵的生活。2015年7月,原告携同儿子正式搬离被告家,正式开始分居。儿子何某2一直跟着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甚少关心和照顾孩子的成长,尤其是原、被告分居后,没有对孩子尽抚养义务,为了让孩子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由原告继续抚养孩子。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求。被告何某1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某与何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何某2。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处理家庭关系等问题产生矛盾,矛盾产生后又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导致矛盾加剧。陈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何某1,要求与何某1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何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陈某与何某1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陈某与何某1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陈某与何某1之间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和好是有可能的。陈某要求与何某1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应可重归于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雪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楚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