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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于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胡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胡某,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杨某,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判决书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开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