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德利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福林、尹玉红、刘玉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德利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王福林,尹玉红,刘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93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德利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宝杰,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福林,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尹玉红,女,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玉和,男,1966年1月23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3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措施强制其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23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和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丹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