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姚培军与张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培军,张朝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1民初252号原告:姚培军,男,1979年4月16日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被告:张朝阳,男,汉族,沁水县人。原告姚培军与被告张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培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培军负担。审判员 丁友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