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钱爱民与山西东升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常建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爱民,山西东升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常建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66号原告:钱爱民,男,197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山西东升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北田镇东祁村北。法定代表人:要大燕,该公司经理。被告:常建国,男,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25元。审判员 郝宏海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娅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