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30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30民初66号原告:张某1,男,1935年8月4日生,交口县康城镇人。被告:张某2,男,55岁,交口县康城镇人,系原告长子。被告张某3,男,49岁,交口县康城镇人,系原告之三子。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2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1承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馨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