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秀英与张全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秀英,张全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828号原告蔡秀英,女,1954年1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张全银,男,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秀英诉被告邳张全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秀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秀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秀英负担。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馨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