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朱世春,陈小琴与陈小花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世春,陈小琴,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正利建筑设备租赁站,陈小花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1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世春,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琴,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正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轮台路北侧东工村。经营者:郭军,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审被告:陈小花,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上诉人朱世春、陈小琴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正利建筑设备租赁站、原审被告陈小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9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世春、陈小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世春、陈小琴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7.34元,减半收取8603.67元,由上诉人朱世春、陈小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艳萍审判员 丁 勇审判员 何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