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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文亮与张启伟、张艳借款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亮,张启伟,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2266号申请人李文亮,1963年3月2日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张启伟,1960年4月11日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张艳,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李文亮与张启伟、张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启伟、张艳与申请人李文亮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给付申请人36000元,现尚有158920元未履行,现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张启伟名下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百眼井106栋8居委2号房屋一处予以查封,因申请人李文亮暂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启伟的房屋,被执行人在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Ο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马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