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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黄学明申请执行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学明,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11执70-3号申请执行人:黄学明,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傅桂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黄学明与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对被执行人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城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7079.2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莉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