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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傅亚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与郑密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胡香凯,董事长。上诉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42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商丘××××区,故,本案应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并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第九条约定:就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丙方即河南公路港务局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河南公路港务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国道立交桥东南侧,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敏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