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5刑初10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甲。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修、代理检察员阮先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杨甲饮酒后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石花镇××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仪检测,杨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即依法对杨甲提取血样。同年1月20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襄阳汇驰[2017](法医毒物)鉴字第0119-23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杨甲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43mg/100ml,为醉酒驾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祝某、阮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杨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甲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经考察,被告人杨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