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委赔监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赔偿申诉人熊小琴申请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驳回申诉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小琴,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川委赔监19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熊小琴,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韵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庆华,该院院长。申诉人熊小琴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川01委赔34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熊小琴申诉称:1.其没有扰乱法庭秩序,李燕无权继续审理(2015)高新行初字第198、199号案件,应当回避;2.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当庭对其诽谤、侮辱、侵害,违法作出的(2015)高新行初字第198、199号拘留决定书应当被依法撤销;3.前述拘留决定书载明的拘留期间为15日,但其被强制执行拘留16日;4.其被非法拘禁应当依法获得国家赔偿,计算方法为242.3元/天x16日x3倍=111630.4元;5.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及其审判长李燕滥用职权,侵犯了其人身权、人格权、名誉权、诉讼权、监督权,应当由李燕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6.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拒不依法质证,超期审查,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2016)川01委赔34号国家赔偿决定,应当予以撤销。请求:1.开庭质证查清事实,撤销(2016)川01委赔3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2.决定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赔偿其被非法拘禁16日的国家赔偿金111630.4元;3.由李燕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根据审查查明的事实,熊小琴在(2015)高新行初字第198、199号案件的法庭庭审过程中对审判长提出回避申请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法院)休庭进行审查,认为熊小琴申请回避的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了熊小琴提出的回避申请,并告知熊小琴“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高新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但熊小琴拒绝签收回避决定书,并在审判长复庭宣读了驳回回避申请决定后,数次申请审判长回避,未经审判长许可擅自发言,经审判长三次警告后,仍拒绝陈述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严重扰乱了庭审秩序。上述事实有庭审录像予以证明。熊小琴虽称审判长应当回避,但未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回避理由,也未提出高新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其诽谤、侮辱、侵害的证据,故熊小琴请求高新法院工作人员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熊小琴在法庭中��上述行为,高新法院作出(2015)高新行初字第198、199号拘留决定书,并载明拘留期间为“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的规定,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委赔3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认定高新法院作出的(2015)高新行初字第198、199号拘留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熊小琴申诉称其被超期拘留一日属违法拘留,但高新法院在此过程中并无违法���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熊小琴请求高新法院承担超期羁押的国家赔偿金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熊小琴提出本案应开庭审理并质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依法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二条对需要适用质证程序的情形也作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一)对侵权事实、���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国家赔偿案件采取书面审查形式,特定情况下可以开庭质证。本案不属于以上条文规定的开庭质证情形,故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开庭质证符合法律规定,熊小琴请求本案开庭质证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诉,熊小琴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熊小琴的赔偿申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