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燕玉贵、燕玉利诉张小平、陇县小平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玉贵,燕玉利,张小平,陇县小平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13号申请执行人燕玉贵,男,生于1953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燕玉利,又名燕育利,男,生于1968年7月11日。被执行人张小平,男,生于1970年3月20日。被执行人陇县小平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陇县东风镇刘家咀村。负责人:张小平,任理事长。燕玉贵、燕玉利诉张小平、陇县小平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6)陕0327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张小平、陇县小平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支付燕玉贵、燕玉利工资款8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张小平负担。判决生效后,张小平、陇县小平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未履行,燕玉贵、燕玉利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小平名下无存款,房产已抵押,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陇县小平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除鱼池和房屋外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7年4月19日,本案下欠的案件款80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分文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燕玉贵、燕玉利均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敏审 判 员 张德前人民陪审员 兰选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