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王福阁与康长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阁,康长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946号原告:王福阁,男,1967年12月15日,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康长顺,男,年龄不祥,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王福阁诉被告康长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阁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王福阁负担。审判员白晓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白萨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