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万州区高笋塘**号华顺大厦*楼。负责人冉军,该公司经理。唐某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陕03民终1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赔偿9851.9元。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交付案件款9851.9元,申请人于2017年3月29日将案件款领回,该案执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16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