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边辉峰与张二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辉峰,张二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914号原告:边辉峰,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应超,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二虎,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边辉峰与被告张二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边辉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辉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边辉峰负担。审判员 马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梦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